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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全文,其中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新《商标法》从方便申请人、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等方面对商标注册管理制度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专家提醒企业应及时清理带有“驰名商标”的包装产品。
为明确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引导驰名商标回归其立法本意,新商标法作出相应调整,强调了驰名商标应“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并明确规定禁止将“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新商标法对原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第五十三条的处罚。
新商标法第十三条在原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一款:“商标持有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在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依照本法规定保护驰名商标。”该条款明确了法律意义上的驰名商标——“相关公众驰名商标”的概念,同时强调了“逐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新商标法第十四条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主要增加了第二、三、四款,对认定驰名商标的机构和途径作出了规定。第十四条特别增加的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和新增的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这些新增规定将对那些已经拥有驰名商标或准备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产生巨大影响。中国首位商标法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兼职研究员黄晖表示,“驰名商标并非荣誉称号,而是一个法律概念,驰名商标认定是对驰名商标扩大商标保护范围而设立的特别保护制度,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对于规制傍名牌行为起到了有效作用。但在实际中,有的企业断章取义,把驰名商标当成荣誉称号进行片面宣传,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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